Thursday, January 8, 2009

立法院不能為了李慶安雙重國籍問題違法

國民黨立委李慶安女士已經召開記者會,宣布辭去立法委員職位。 剩下她是否違反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,檢察官和她的律師會在法院解決。 但是過去幾天民進黨地方幹部要發動群眾包圍立法院,民進黨立委們要求召開解職案,甚至在報紙時論廣場獲得民眾支持,有句話不能不說。


李慶安女士是台北市大安區選民選出的立委,在立法院代表他們發言。 如果選民對她不滿意,可以經由罷免的方式另推代表,或是在她任期屆滿時不讓她連任。 為了她個人原因,她也可以辭職。 重點是這是她和大安區選民的一個政治授權契約,大安區選民賦予她的權力,不應由其他選區的立委剝奪。 國民黨立委張碩文說,「我們不能用一百一十三人的表決,去否決八,九萬人選出來的一席立法委員」,可能有很多人不能同意。 但如果張委員說,我們不能用代表其他選區的立委,告訴大安區的選民誰不能代表他們,相信沒有多少人能反駁。 違反法律的立法委員,自然有代表國家的法律處置,但是現在李委員只有被起訴,離判刑確定還有一段距離。


翻開中華民國憲法第六章有關立法部分,以及其增修條文,看不到有任何由立法院院會通過解職案免除特定立委的法律依據。 立法委員行為法裏有關紀律委員會的規定,最多也只能對委員作停權之處分,沒有解職的權力。


過去八年民進黨執政,民眾看到的是,只要法律沒有明說不能做的,執政同仁都可以做。 希望下野後,民進黨能以守法為第一要務,不要用沒有法律依據的手段去處理另一個違法的問題。 如果民進黨相信立法院院會應該有解除個別立委職務的權力,請先推動立法。




--- Rosa Parks, NTUEE87

1 comment:

Anonymous said...

立法院通過解職案的法源基礎在國籍法第二十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