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aturday, December 27, 2008

如果我是李慶安

如果我是李慶安,我會馬上宣布辭去立法委員職位,因為這個雙重國籍爭議,已經重傷了國民黨的形象,連帶對自己及手足的政治前途,加上一片陰影。 即使仍然相信自己的無辜,但是自己在台灣從政多年,沒有去美國外館放棄美國國籍; 即使看到這麼多藍綠政壇人士去辦了這個手續,自己還是沒有辦; 即使將近三百天前被人舉發自己有美國國籍,過了三百天,還是沒有辦理任何手續證明自己無辜。 這一切都得怪自己,怪不了別人。


如果我是李慶安,我會馬上和美國在台協會連絡,辦理放棄美國國籍手續。 我會要求美國領事人員,依照美國國籍法第一四八一條第四款的規定,認定我於一九九九年第一次出任台北市議員時,便已失去美國國籍。 如果美國不認為台北市議員涉及國家效忠問題,那麼我第一次出任立法委員時,便應依美國國籍法第一四八一條第四款,失去美國國籍。 如果美國國務院和美國在台協會拒絕做此認定出具證明,我就請美國移民律師在美國聯邦法院打官司,由美國法院做出判決。


如果我是李慶安,去美國在台協會的時候,我會帶著我的中華民國護照,給領事官員看,顯示我一九九九年之後進入美國都是用中華民國護照加上美國簽證,我也會帶著我過去的美國護照,顯示我一九九九年之後進出其他國家都沒有使用這本護照。 這兩件事證明了我一九九九年之後拋棄美國國籍的意圖,加強引用美國國籍法第一四八一條第四款的說服力。 這本美國護照,在放棄美國國籍時順便繳回給美國在台協會。


如果我是李慶安,我明白即使美國在台協會官員沒有異議,也不太可能在明年一月拿到一九九九年便已失去美國國籍的證明書。 如果在美國法院和美國政府打官司,那更是曠日廢時。 但這些都得怪自己,怪不了別人。 我只想證明自己的主張是正確的。


如果我是李慶安,最後美國政府和法院定案,認定我的確依照美國國籍法第一四八一條第四款早已失去美國國籍,還我清白,我仍然可以繼續投身台灣政壇,甚至參選立委及增補選。 如果最後結果認定我的美國國籍仍然有效,該退回的公俸薪水就該退回。 這一切都得怪自己,怪不了別人。


只是,如果我在一九九九年之後還有繳過美國所得稅,還有用過美國護照去其他國家或辦理美國護照更新,還有用美國護照進入美國,我現在還在這裏說暫時停止黨權支領薪水做甚麼呢?





--- Rosa Parks, NTUEE8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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